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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2      23:00:46               暱稱:小朱               活躍度:16               加入日:2009/10/25

  【分享】因果債務之追索?


老師您好

我是孟嘗君,曾帶內人及父母參加過二場座談會,也聽過不少因果故事,就婚姻而言,因過去世的欠命、欠情、欠債或心結,而今世的婚姻經營得很辛苦,老師提到因果報應追訴權之問題,但尚未定論。我整理現今法律追訴權之規訂,提供老師就因果報應追訴之研究探討參考。是否可透過行善、佈施等善行減輕因果債務之追索?為何事業可透過十年主動持續行善而穫得改變,而其他方面是否可行?否則未婚女性得知因果關係後,而對婚姻沒有安全感,甚至絕望(因為嫁誰都一樣,人生充滿”無奈”),是否不公平?





我國《刑法上概念》

﹝第一種概念是,行刑權時效﹞

為什麼一個人犯了罪,法院沒有在一定的期間內,對被告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對這案件也就不能繼續進行審判。這種制度在刑法上稱作追訴權時效。在我國是規定在刑法中,立法用意是讓追訴權的行使,給予一定時間的限制,一定時間經過後的犯罪行為,就不予追訴,是屬於消滅時效的一種。這種制度的立法理由,無非是犯罪與裁判的時間,如果相隔過久,主要證據早已滅失,導致蒐證困難,認定犯罪事實不易,無法得到正確的裁判。另外的原因是人犯經過長期間的逃亡,所受的心身痛苦,已足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而且在長期間的逃避追訴,不再為惡,也已經達到刑罰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沒有再去追訴那些為時已久的犯罪事實的必要。

﹝第二種概念是,行刑權時效﹞

行刑權時效,乃指科刑裁判確定後,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未 執行者,則行刑權即被排除致不能行使之謂。 立法用意同上。



我國《民法上概念》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原則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至於就承認消滅時效的理由有四:

5、 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

6、 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7、 權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護。

8、 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



礙於篇幅,詳細內文我會發Email給老師,望老師可給大眾指點迷津,並祝

安康 2009.12.12



No.07       2009/12/13      22:22:46               暱稱:babylily               加入日:2009/09/30



人生有40%的變數..

改變個性 是 改變命運 走向 40% 的關鍵點.



欠情 欠錢 都有還完的一天.

欠命照顧一生..用一輩子計算.



在考驗中..是最能讓人成長的..

就像每個女人都是當了媽媽 才強迫自己成長.

安逸的生活..最腐朽人心..



因果債務是強迫個人成長的方式..

能否走40% 決定權 不在老天爺手上,是在自己手上..



個人認為..人間法律 受限太多因素..反而不公平



天上法律..永恆靈魂 一世世人間修行..才是公平的.



人世走一遭 每個人都要學習愛人..

再多的債務..走向都是愛對方 如自己.將心比心

學會了..考驗也就過了..

No.06       2009/12/13      14:00:10               暱稱:小朱               加入日:2009/10/25



《刑法上概念》

﹝第一種概念是,追訴權時效﹞

為什麼一個人犯了罪,法院沒有在一定的期間內,對被告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對這案件也就不能繼續進行審判。這種制度在刑法上稱作追訴權時效。要把這問題說清楚,先要了解什麼是「追訴權」,簡單地說,追訴權是指國家對於涉嫌犯罪的人,有訴請法院對其科處刑罰的權利。誰可以行使追訴權去追訴犯罪?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把追訴權分為兩部分: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嫌疑人行使的稱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直接對犯罪嫌疑人行使的稱為自訴。明白追訴權的意義以後,再來說明什麼是「追訴權時效」:法律上所稱的時效,有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之分,前者是指經過一定的時間,為取得權利的原因;後者是指經過一定的時間,為權利喪失的原因。有關追訴權的時效制度,在我國是規定在刑法中,立法用意是讓追訴權的行使,給予一定時間的限制,一定時間經過後的犯罪行為,就不予追訴,是屬於消滅時效的一種。這種制度的立法理由,無非是犯罪與裁判的時間,如果相隔過久,主要證據早已滅失,導致蒐證困難,認定犯罪事實不易,無法得到正確的裁判。另外的原因是人犯經過長期間的逃亡,所受的心身痛苦,已足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而且在長期間的逃避追訴,不再為惡,也已經達到刑罰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沒有再去追訴那些為時已久的犯罪事實的必要。我國刑法第八十條的內容是將追訴權的時效期間分成五項:

第一項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第二項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第三項是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第四項是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第五項是拘役或罰金者,五年。



我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 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連續犯為犯罪行為之連續,繼續犯為犯罪行為之繼續,此二者均自行為終 了之日起算。追訴權時效期間經過後,追訴權即不能行使,對於該行為人即不得開始偵查程序,檢察官不得對之提起公訴,被害人亦不得提起自訴。偵查中發現時效已完成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 發現時效已完成之案件,應諭知免訴判決。



﹝第二種概念是,行刑權時效﹞

行刑權時效,乃指科刑裁判確定後,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未 執行者,則行刑權即被排除致不能行使之謂。

一、行刑權時效期間 刑法§84第1項規定:「行刑權因左列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五 拘役或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二、時效期間之起算 行刑權之時效期間,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84Ⅱ)。此乃因科刑裁判必須確定後,始得執行之故。

三、時效之法律效果 確定裁判所科之刑,如於行刑權時效期間內未為執行,則其行刑權即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故該確定裁判之刑,即不得執行。惟該 確定裁判對於罪與刑之宣告則不受影響,而仍具法律上之效力,僅不得執行而已。





《民法上概念》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是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原則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至於就承認消滅時效的理由有四:

1、保護債務人,避免因時日久遠,舉證困難,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現存秩序,維護法律平和。

3、權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護。

4、簡化法律關係,減輕法院負擔,降低交易成本。



除了民法第125條規定以外,為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民法對於某些請求權法律有短期時效之規定。比較重要的規定有:

 十年時效期間: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 五年時效期間: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 三年時效期間: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匯、本票之權利)、民法第717條(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



 二年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兩年時效的規定以民法第127條最為常見,以下幾種情況的時效均為二年:

1.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2.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3.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4.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5.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6.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7.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8.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一年時效期間: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以及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第963條(佔有返還、除去侵害、防止侵害請求權)、票據法第22條第2項(匯、本票之追索權)。



 六個月時效期間:民法第473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466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469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第611條(依606條至第608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票據法第22條第3項(匯、本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四個月時效期間:票據法第22條第2項(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 二個月時效期間:票據法第22條第3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



時效中斷的方式

時效制度的重點希望在時效期間內行使你的權利,只要在時效期限內行使權利,時效就中斷,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 請求:

所謂「請求」,就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表達要求還錢或付款的意思。最好的方式用以郵局存證信函寄一封要求還錢的信給對方,可以達到保存證據的目的。但是,在請求之後,債權人必須在六個月之內向法院起訴,才可以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否則光是請求而沒有去起訴,還是不行的。

 起訴:

透過法院判決加以強制執行是法律最終手段。而起訴是必經的程序。因此,在時效期間內起訴,可以中斷時效,讓權利不會睡著。但是要注意,再起訴後,因為起訴不合法而遭到駁回的話(例如沒有繳交裁判費等),就視為時效不中斷。

在以下幾種情況,法律認為與起訴有相同的效力:

1.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2.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3.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4.告知訴訟。

5.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您應該明白的法律常識

在法律上,對時效完成的效力,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說必須債務人主張時效完成,才能夠拒絕給付,不是時效完成後對方的請求權利當然就消滅。如果債務人履行已完成時效的債務,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許的,債務人不能事後反悔再向債權人主張權利。

No.05       2009/12/13      13:55:46               暱稱:小朱               加入日:2009/10/25



大家好: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我國法界追訴權,將原文附上。其實,筆者讀法律,也贊同賞善罰惡,但更深信因果,故棄法從商,為何?因,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官司上,任何一方都會說對方的錯,來證明自己對,故判決下來都是一種妥協判決﹝各打50大板﹞,而非事實上判決,且舉證困難,尤其當你又是弱勢者,故自古冤獄不斷。回到累世因果,又可分:

1.你不知過去世因,這輩子受無名苦果也就算了,但必須有償還期限。否則,不公平也會冤冤相報。



2.你知過去世因,這輩子是否可透過行善、佈施等善行減輕因果債務之追索?以未婚女姓為例,前世欠一群人命,這輩子嫁誰都一樣不順,今生一定會很茫然,因她無法證實。若選擇這輩子不嫁,下輩子又必須面對,但問題是下輩子又可能不知上輩子的因,對她而言可能打擊甚大。



這是問題關鍵所在,慈悲老天爺創設因果制度重點並不在一直處罰無知的眾生,而是希望眾生改過向善。以我國刑法為例,會依照犯罪情節輕重,給與期間長短不一追索期,例如,殺人,30年追索期﹝可能30年未被發覺,自己也受30年煎熬﹞,故,法律都可不追究﹝殺人犯這輩子可能繼續受煎熬﹞,更何況是慈悲老天爺更應網開一面,給有心悔改的人一個機會。望協會與老師能從眾多因果事件中看看可否整理統計出「一線生機」?給有心悔改的人一個機會,而非給一個更大問號或絕望,這才是我發文目的,並祝

閤家平安 2009.12.13

No.04       2009/12/13      11:34:19               暱稱:軍師玄皇               加入日:2009/11/21



晚輩在空閒時

看了您的問題



人界有情



天界無情

地界無情



不能以人界的立場來看

無形世界的因果賞罰

老天爺的因果賞罰是不能夠用

後悔懺悔來逃避自己原本該面對的因果問題

人間的法官執法不公也必須擔下因果重業

何況是在無形世界負責賞罰的位高權重責任大的老天爺



蔡伶姬老師是一位佛祖安排的使者

黃子容老師是一位菩薩安排的使者



這兩位都是在進修的學生

是引導師也是自修生

看過了兩位老師的看法與說法後

感覺很不簡單

能夠輕易看穿個人因果業力者

前世不知道基多少分數

修多少功課

立下何等誓言願力

今世方有此等受世人驚嘆的過人實力



還是感謝老師

說了這麼多的故事

不說辛苦的渡化世人

No.03       2009/12/13      11:34:12               暱稱:軍師玄皇               加入日: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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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人界的立場來看

無形世界的因果賞罰

老天爺的因果賞罰是不能夠用

後悔懺悔來逃避自己原本該面對的因果問題

人間的法官執法不公也必須擔下因果重業

何況是在無形世界負責賞罰的位高權重責任大的老天爺



蔡伶姬老師是一位佛祖安排的使者

黃子容老師是一位菩薩安排的使者



這兩位都是在進修的學生

是引導師也是自修生

看過了兩位老師的看法與說法後

感覺很不簡單

能夠輕易看穿個人因果業力者

前世不知道基多少分數

修多少功課

立下何等誓言願力

今世方有此等受世人驚嘆的過人實力



還是感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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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辛苦的渡化世人

No.02       2009/12/13      11:34:09               暱稱:軍師玄皇               加入日:2009/11/21



晚輩在空閒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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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界無情

地界無情



不能以人界的立場來看

無形世界的因果賞罰

老天爺的因果賞罰是不能夠用

後悔懺悔來逃避自己原本該面對的因果問題

人間的法官執法不公也必須擔下因果重業

何況是在無形世界負責賞罰的位高權重責任大的老天爺



蔡伶姬老師是一位佛祖安排的使者

黃子容老師是一位菩薩安排的使者



這兩位都是在進修的學生

是引導師也是自修生

看過了兩位老師的看法與說法後

感覺很不簡單

能夠輕易看穿個人因果業力者

前世不知道基多少分數

修多少功課

立下何等誓言願力

今世方有此等受世人驚嘆的過人實力



還是感謝老師

說了這麼多的故事

不說辛苦的渡化世人

No.01       2009/12/12      23:37:15               暱稱:小朱               加入日:2009/10/25



報歉,更正一下



《刑法上概念》

﹝第一種概念是,追訴權時效﹞



﹝第二種概念是,行刑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