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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      02:46:49               暱稱:小葉               活躍度:16               加入日:2011/04/16

  【Q&A】志工三卡中的【放棄急救卡】,會造成不愛惜身體的自殺罪嗎?


是這樣的,日前我看到苦苓復出的影片,他現在是一為志工,也擁有所謂的志工三卡,那就是「大體捐贈卡」「器官捐贈卡」和「放棄急救卡」,對於第三樣的「放棄急救卡」,我稍有意見



因為根據伶姬因果觀來講,自殺是最重的因果罪,也就是任何情況下皆不可採取自殺的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不管你當時身處的情況是多麼的惡劣,皆不可以自殺



但「放棄急救卡」很明顯的是指,在醫護人員看到此傷患擁有此卡,且覺得任何急救的方式皆無效,或者是生命可救回卻會變成植物人(腦死)和全身癱瘓(脊髓神經的損傷)等造成身體上的重大缺失時,醫護人員需遵守此卡主人的意志而放棄急救,讓傷患一路好走(死掉)



而苦苓上節目有親身說道:當發生意外需要急救時,「放棄急救卡」可以使醫護人員放棄(任何的?)急救(這段話好像是指,不管能不能救回來,救回來的身體狀況會怎樣,都不用管,只要放棄急救就是了),讓我就直接走掉(我記得他的話應該是這個意思)



那麼「放棄急救」難道不算是另一種放棄「治癒自己身體」、不愛惜自身身體的因果罪嗎?









No.05       2011/05/18      21:23:36               暱稱:小牛               加入日:2010/07/10



我也已經簽署了[放棄急救卡],對於此卡 daughter 說得很正確清楚,而苦苓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千萬別亂聽。

No.04       2011/05/09      20:30:53               暱稱:daughter               加入日:2009/09/21



資料摘取來源:捐贈連絡中心『解剖教學遺體捐贈』衛教宣傳單



1﹒如何辦理捐贈手續?

請電話(02)2391-2241告知您的地址,中心將為您寄上捐贈志願書,簽署後寄回中心即可,中心接獲捐贈書,隨後寄上遺體捐贈卡。(不必親自到各醫學院辦理)



2﹒遺體捐贈有條件限制嗎?

一、需要您的親屬同意,才可以捐贈。親屬順序如下:1﹒配偶 2﹒子女3﹒父母 4﹒兄弟姊妹。

二、曾經做過器官摘除或動過手術者,不適合捐贈。做過肺臟、腎臟、胃、膽囊、膽道、肝臟、脾臟、胰臟、子宮等器官切除或進行過腸胃道或造口手術、開心手術等不適合捐贈。

三、必須是16歲以上自然死亡或病故者。



3﹒已經簽了器官捐贈志願書,可否再簽遺體捐贈志願書嗎?

捐贈者如果發生意外死亡,腦死判定後可以做器官捐贈,遺體捐贈則是自然死亡或病故後才做捐贈,所以簽署兩項捐贈書是不衝突的。



4﹒患有傳染病可以捐贈嗎?

法定傳染病(如愛滋病、肺結核鈣化等)不可以捐贈。



5﹒太胖或太瘦可以捐贈嗎?

超過或低於依身高計算的標準體重百分之五十者不適合捐贈。標準體重參考公式:男性(身高減80)乘0.7;女生(身高減70)乘0.6。



6﹒還有哪些情況不可以捐贈?

自戕、溺斃及嚴重水腫、車禍、手術中往生、嚴重創傷、褥瘡、四肢變形或萎縮、冰存過久致遺體明顯破壞者。







No.03       2011/05/09      17:17:41               暱稱:jamie               加入日:2009/10/12



放棄急救卡:須簽立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pdf

http://www.tho.org.tw/xms/content/show.php?id=477



器官捐贈卡:器捐簽卡 可以線上填寫資料 之後就會寄捐贈卡給您了

http://www.organ.org.tw/



至於 大體捐贈 還不知道怎麼辦理,可能需要去醫院八

畢竟大體捐贈都是捐贈給醫院比較多(例如:慈濟)



若你做了器官捐贈了,這大體就遭受破壞了.無法完整的成為其他學生解剖研究.

所以兩者只能擇一.那通常會建議兩者都勾選.器官捐贈卡.跟大體捐贈卡.

在依造往生後狀況.由醫院判定做何種捐贈















懂分享的快樂,學習捨的喜悅。

No.02       2011/05/09      11:57:23               暱稱:伶姬               加入日:2009/09/18



感謝daughter醫師的解釋,我個人就是想擁有三卡的人,能否請教您,這三卡該如何申請?

No.01       2011/05/09      10:42:46               暱稱:daughter               加入日:2009/09/21



1.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同意書的內容: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茲因病人已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特由同意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同意在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2.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的內容: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簽署本意願書並同意加註於本人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健保IC卡)內,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於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願接受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及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



注意以上兩者同意書,皆囑明是在經過醫療專業判定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之前提下。



簽署上述同意書的主要意義在於:「您要不要延續沒有實質醫治效果、沒有存活品質的生命」;讓您在那一刻來臨前預先自主的思考並做出決定。



這與「自殺」的出發點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