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2 2012/05/23 16:55:59 暱稱:曉夜 加入日:2011/11/09
看到這篇就想到一個狀況,某甲在路上開車但沒遵守速限的管制,某乙因感情事故想自殺,
並希望死後能留一筆錢給家人,因此手拿著測速器看某甲即將經過之時便蹤身跳下以致身
亡,刑法上某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由於憲法的信賴保護原則,某甲在一般人所能經歷的
情況下確信某乙不會蹤身跳下,雖某甲有超速的過失但法律上不將自招危難的情形歸責於
他人。
如果依法不究責於某甲,那因果又如何看待,於情於理甲或許也要為乙的家屬行賠償,但
甲所受的損害(車的維修、內心的創傷(撞死人會有陰影吧)、名譽及工作上的影響、還有
受到乙家屬的責難的內心煎熬等等)
甲是否可以向乙討債(先不論討債的期望)
而甲對乙的死及其家屬所受到的感情債是否應須負責。
之前坐火車去補習遇到死傷事故,整台火車都不能動,車上的乘客只能等,後來台鐵播送
可退票去搭乘捷運,對於旅客拖延的時間,台鐵的損失,以車上旅客因誤點而受到的損害
,想到就覺得可怕,或許利用火車自殺一次所累積的債比公務人員還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