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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01:19:33               暱稱:牛友               活躍度:146               加入日:2009/10/14

  女問婚姻:豆腐搭老闆偷了戒指及信/女問父母因果:房屋退稅的誤會


女問婚姻:豆腐搭老闆偷了戒指及信/女問父母因果:房屋退稅的誤會



女問:我與先生的因果關係



那世妳是一個豆腐攤的阿伯,妳先生是一位千金小姐,這位千金小姐與一位男子相互喜歡,後來小姐就被家人限制無法出門,所以都會派Y環出門買東西,小姐喜歡吃豆腐,因此都會來豆腐攤這裡買豆腐回去。男子也知道小姐愛吃豆腐,因此都將書信請托老伯放入豆腐中讓Y環買回,這件事Y環不知情,小姐原本也不知道,是後來吃了豆腐後發現信才知道對方透過這樣的方式傳達愛意。那位男子多次請老闆幫忙,最後一次男子拿著戒指與信與老闆解釋後請老闆放入豆腐中,因為男子希望娶這位小姐,也讓小姐看看戒指合不合夠不夠大顆,小姐的父母也需要戒指來瞭解對方的能力。但後來,老闆起來貪念,就將戒指與信都一起拿走了,只送了豆腐過去,老闆隔了一天想想會被發現,最後就離開一去不回。



老師說,妳結婚的前3年先暫時不要小孩,因為小姐一直在等她心儀的那位男子,因此代表先生很容易有外遇,因為他潛意識就是一直在找那位喜歡的人。



女:今年38,與男友認識15年,去年底登記結婚尚未請客,結婚至今很沒安全感,因先生桃花很多,也愛上網聊天,先生先前有1段婚姻,她這個是第2段,認識這麼久才結婚是因為先生桃花多才遟疑,但近2年好像好一些了所以才結婚。現在買房掛在我的名下,錢是一人各出一半。



老師說,那先生對你真的很好,但因為先生是債權人,若先生提離婚妳就答應吧,但房子可能還是得要還人家。







女問:父母的因果關係



那世你父母都是男的(簡稱甲、乙),住隔壁是鄰居。那時的政府在辦理房屋相關退稅款的事情,但火災的關係戶政資料被燒掉了,所以一戶戶重新詢問劃分並簽收款項。戶政人員來詢問時,問乙你的房子在那裡?乙說住在這裡並用指,當時甲暫時離開回老家住一段時間,所以戶政人員就誤將甲的房子一起納入乙的房子一併計算,退稅時雖然簽收單上都有寫持有多少退多少(例如50坪退1。7萬),但乙沒有看反正就簽簽錢就收了,乙也不知道他多收了錢。



甲回來後,附近的人都問說有沒有拿到錢,甲才發現沒拿到錢並糾眾去問乙,乙說他收了多少多少,但比對周圍的人發現乙確實拿的比較多(例如乙住30坪應拿1萬,卻拿了1。7萬元),甲一氣之下,當眾打了乙一個耳光,甲乙當場打起架來。甲後來去政府申訴,但政府怎麼會承認錯誤呢?所以就叫乙將錢直接還給甲,但乙已把錢都花光了,並且當眾受辱,因此氣得不想還錢,即便後來有錢了也不還。



甲是妳的媽媽,乙是妳的爸爸,現在有什麼問題嗎?



女:說也真巧都是房子的事情。父母已離異10多年,父親在外也另有家庭但沒有小孩,從小我很少看到父親,但最近很奇怪,父親會回來我們家說以前沒有好好照顧小孩,想要補償,並表示他那裡有一間房子可以請媽媽過去住,但說說人就不見了,又過一陣子又來說房子的事,說一說人又沒消息了,媽媽覺得很奇怪,所以請我來問問看。



老師說,妳爸爸雖然原本不知道多收了錢,但最後知道即便有錢也不還給妳媽媽,所以真的有欠錢,若是下次妳爸爸真的要媽媽過去住或簽房子的事的話,就去簽吧。但也有可能是因為妳爸爸在外面的家庭不穩定了,回來想要養老。



女回答,沒錯,爸爸後來的那個家庭女的已回娘家了,所以現在只有爸爸1個人住。老師說在法律上,若父親遺棄妳沒有養妳,妳可以不用養他,但若是收了房子的話,就好好照顧爸爸吧。



女點點頭說謝謝老師,表示今天最重要就是要問這件事。

No.03       2011/04/01      22:19:40               暱稱:babylily               加入日:2009/09/30



女問婚姻:豆腐搭老闆偷了戒指及信

欠錢欠情。前世今生 2人性別顛倒 ,有錢對窮困,年紀大阿伯對年輕小姐,要安穩真的不容易,價值觀差異太大,加上前世偷戒指破壞別人的婚姻 今生婚姻要好不容易..



前世貪財 今生註定 渴求金錢但很難如願。 事業就不用問了..只有上班命。

對先生的外遇 如果能看開些,不要債..來世就不用糾纏 能過好自己的日子。



做好單獨生活的心裡準備 找個安穩的工作,別太指望依靠配偶..女人當自強!



祝 平安喜樂~~

No.02       2011/03/31      01:20:39               暱稱:牛友               加入日:2009/10/14



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民法第1118條之1條文,其新增規定如下:「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

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No.01       2011/03/31      01:20:39               暱稱:牛友               加入日:2009/10/14



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民法第1118條之1條文,其新增規定如下:「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

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